微信“朋友圈”设陷阱 诈骗钱财被判刑
2022-03-09 17:28:0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法制周报 | 编辑:李林俊 | 作者:曾志强 | 点击量:10146         

法制周报讯(通讯员 曾志强)随着微店成为年轻一族的创业平台,同时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在微信“朋友圈”上发布虚假低价购物信息,骗取网友汇款购买的可乘之机。近日,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诈骗案,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,缓刑3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

被告人朱某某为弥补之前做潮鞋生意的亏损,于2020年11月22日晚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编造的耐克牌“熊猫”款运动鞋库存、尺码、价格等为内容的销售广告。被害人高某某在朋友圈浏览该广告后,遂联系朱某某,以人民币1055元/双的价格订购81双上述型号运动鞋,朱某某承诺在收钱后16天内发货。

在被害人高某某表示需要提供担保人的情况下,为取得高某某的信任,朱某某发送了之前与他人的鞋子交易记录给高某某。高某某见有之前的交易记录,遂通过支付宝分三次共计转款85455元给朱某某。而后,朱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,并未按照约定给高某某发货。朱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定王台派出所投案。案发后,朱某某已退赔被害人10万元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。

检察官提醒:互联网时代信息纷繁复杂,大家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,也应当提高警惕,注意甄别真假,始终增强自我防范意识,避免上当被骗遭受财产损失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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